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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规〔2020〕3号
2020-07-06
  • 索引号: 564385946/2022-00068
  • 发文字号: 新人社规〔2020〕3号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0-07-06
  •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有 效 性: 有效
  • 标 题: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 规 〔 20 20 〕 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0年第11次自治区财政经费事项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 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附件

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基金)管理,保障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 〔 2015〕 4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8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 9 〕 33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对提升基金支撑能力、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居民养老基金结余,在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保养老保险 基 金正常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计划及时、准确归集到自治区指定财政专户。

第三条 居民养老基金原则上每年归集 一 次,实行统一归集计划,统一记账核算,统一投资运营,统一收益分配。

第四条 自治区 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在 现有 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中 设立 城乡 居民养老基金 财政专户 二级分户 ( 以下简称 财政专户),用来 归集委托投资的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居民养老基金从地(州、市)财政专户 统一足额 划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账户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号: 688010100100006171-0003;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313881088887 )

第五条 自治区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负责做好资金 测 算,科学 合理 制定年度居民养老基金归集计划,经 自治区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报 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 地(州、市) 根据 自治区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基金归集计划,按时 将居民养老基金 划转 到 自治区财政专户。20 20 年 8 月 3 1 日前,各 地(州、市)应 将 2019 年度 前计划投资运营基金划转 到 自治区财政专户。自 202 1 年 起,各 地(州、市)应 于每年 4 月 3 0 日前,将 新增计划投资运营基金划转 到 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七条 除自治区统一委托投资运营外,各 地 留存的居民养老基金,应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各地 要加强基金管理,优化存款结构,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居民养老基金归集到 自治区财政专户 后,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意,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委托投资 合同。投资 运营收益全部 纳 入居民养老基金 账户,按照实际收益记账。委托投资基金在归集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记账计息。

第九条 居民养老基金实行 自治区 统一 归集管理,基金所有权性质和权益归属不变。委托 投资运营 本金、 收益 和归集期间利息计入各地 居民养老基金账 户。

第十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负责建立居民养老基金归集台账,对归集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ー条 各 地(州、市)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按照 自治区 居民养老基金 委托投资归集 管理办法和归集计划要求,做好 投资基金的 归集和 划转 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县 ( 市、区 ) 做好会计核算、基金 划转 等工作。

第十 二 条 各县 ( 市、区 )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委托投资归集 管理办法 ( 试行 )》,严格 按照自治区 下达的 城乡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基金 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牵头 组织实施 并负责解释。

第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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